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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21年7月24日修订、印发)

 

大连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1年7月24日修订、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我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在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和学生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15-21名委员组成,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任;副主任1人,由主管校长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并设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学术分委员会成员,但也可根据需要聘请1-2名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专家担任非常任委员。非常任委员在相应的会议上拥有发表意见、质询、参加表决的权利。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本学科领域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对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独到的见解,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根据学学科设置和发展规划,由上届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或科研处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术委员候选人名单,校长办公会讨论、调整、批准,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调离学校者,其委员职务自动解除,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补选新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在任职期间退休或调离学者,其在学术委员会中的职务自动解除,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新的副主任、秘书长人选,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 学术委员会选举结果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公示、批准,并由长签发聘书聘任。

第十 根据学科建设、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推荐、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可聘任内外专家作为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委员。

十四 根据学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情况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其章程可参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

第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成员人数(单数组成)可根据本院(部)实际情况拟定。各分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高级职称,高级职称成员不足的院(部),可推荐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的人员作为补充人选。

第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地遴选出候选人,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各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及副主任人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议学科发展规划,研究学科设置及其发展方向;

2.审议科研工作规划、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审议学的各项科研管理办法、规定;

3.评价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4.评定、审议学设立的各类科研学术奖项;

5.审议学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6.指导、组织学术活动和学术道德教育活动;

7.调查、审查和认定涉及学术道德或学术不端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8.对其他未列明的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学术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二十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有召开会议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学术分委员会会议。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各种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由秘书处组织。全体会议须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参加。主任会议须2/3以上(含2/3)应出席者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的该学术分委员会主任主持,由秘书处组织。学术分委员会会议须该学术分委员会的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二十四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主任会议、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二十五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反馈意见,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委员请假,并由秘书处备案。不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其发表意见和投票。

二十六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不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其他特殊情况(如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无故缺席例会)将由学术委员会讨论投票决定;

6.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处、各院(部)及学术委员会3名及以上委员联名均可就学术审议事项提出召开正式会议的请求。开会请求须事先提交秘书处,由秘书处征求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意见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会议。

第二十八条 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简单多数投票通过,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外学术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连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大财院发﹝2021﹞44号-关于印发《大连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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