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财经学院校内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2021年7月28日修订、印发)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机构建设,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实现科研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财经学院校内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正式批准设立的各类研究基地、研究中心、研究所(院)等。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应有利于促进学校学科建设,打造科研团队,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推进学术研究创新。
二、科研机构的分类
第四条 科研机构主要分为两种形式:
1.学校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
2.依托各院(部)设立的科研机构。
三、科研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科研机构设立的条件
1.能积极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科学研究任务,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决策咨询和政策建议,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2.有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符合学校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
3.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
4.有承担和完成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5.具备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在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在本研究领域取得了较丰硕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较高;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条 科研机构设立的程序
1.申请成立科研机构,负责人须填写《大连财经学院科研机构申请表》(附件1),报科研处初审。
2.科研处初审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术委员会认真研究设立该科研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并签署具体意见。
3.经校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4.对于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由学校下达正式文件公示、备案,成立时间以发文时间为准。
第七条 申请与校外单位联合组建的科研机构,双方应协商并提交共建方案,方案应以法律文书形式签署并报双方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科研机构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和机构声誉。
四、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九条 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在校外建立分支机构,但可以开展学术科研活动、承担科研项目。
第十条 科研机构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文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取得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大连财经学院”、且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 学校对各科研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学校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直属科研处管理;依托各院(部)的科研机构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由科研处和依托单位分别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机构负责人负责制,机构负责人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室审核后任命。负责人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全面负责研究所(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机构组成人员实行专兼职结合。专职编制应根据情况从严核定,由学校人事部门根据科研机构的性质、级别及科研任务的需要进行核定,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兼职人员由校内外教师兼任。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成立后,若有人员(尤其是机构负责人)、科研计划等方面的调整,应及时向科研处报告,遇有重大变动,需要报分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的变更、撤销,必须向科研处提交《大连财经学院科研机构变更、撤销申请表》(附件2),由科研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科研机构的评估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必须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内容,并交科研处备案;科研机构每年年底须向科研处提交《大连财经学院科研机构年度总结报告》(附件3),报科研处并报主管副校长审核。
第十八条 学校应定期对科研机构进行检查评估。每自然年末进行一次年度评估,每三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对评估达标的科研机构,学校将给予相应的支持或奖励;对评估不达标者,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不达标的科研机构予以重整或撤销。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承担的科研任务及完成情况;
2.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3.完成的科研成果情况(科研项目、论文、著作等);
4.科研成果的学术反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5.学术交流情况等。
第二十条 坚决反对学术造假。评估过程中,如发现科研机构成员存在学术不端或学术腐败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除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将追究科研机构的失察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校内科研机构按本办法管理;上级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等,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并按上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财经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2014年5月)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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