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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财经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2021年8月4日修订、印发)

 

大连财经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202184日修订、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辽宁省高等学校加强学风建设十条措施》(辽教发〔2021〕1号)、《学术出版规范 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连财经学院全体教职工、学生、外聘人员及其他以我校为其学术研究成果署名单位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及各学术分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预防、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等具体工作由校科研处牵头,各级学术委员会履行。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认真严谨的治学态度,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完善学校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引导教师和学生自觉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诚信教育和学术规范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指导、检查与审核。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条 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九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或个人举报的我校师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原则上对于实名举报,必须予以受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清晰的匿名举报,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科研处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由相关部门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五条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六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八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调查报告,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及其性质、情节等进行认定,作出认定结论。对确有学术不端问题的,提出处理意见,交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教职工

我校教职工若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将给予下列处分

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二)学生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委员会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三)外聘人员及其他以我校为其学术研究成果署名单位的人员

此类人员若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将给予下列处分

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充分讨论及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在校园网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三十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举报人,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或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异议与复核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异议或者复核申请,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就异议内容重新组织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接受复核结果,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财经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大财院发﹝2021﹞70号-关于印发《大连财经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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